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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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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作者簡介

吾猛龍


  財團法人臺北市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衛理堂附設臺北市私立衛理幼兒園校友
  臺北市立忠孝國小校友
  臺北市立懷生國中校友
  臺北市立成淵高級中學校友
  國立臺北大學法學士
  東吳大學法律碩士
  律師高考及格
  執業律師

  出社會之後發現大家頭銜都很多,甚至有超過一張A4的那種,秀出來就贏一半了,所以我絞盡腦汁把這輩子所有的頭銜都放上來了,希望可以讓讀者更進一步了解我,並用我豐富的履歷來為這本書的內容背書,謝謝。
 

目錄

前言 ‧1

VOLUME 1 總論

Chapter 1 票據行為
第一節 票據行為之性質 ‧1-1-3
題型 1-1-1 票據文義性【102律師第4題第1小題】 ‧1-1-4
第二節 形式要件 ‧1-1-6
題型 1-2-1 金額之記載【100律師第4題第1、2小題】 ‧1-1-7
題型 1-2-2 應記載事項之欠缺【98政大財法組第3題】 ‧1-1-10
題型 1-2-3 空白授權票據Ⅰ【95律師第3題】 ‧1-1-12
題型 1-2-4 空白授權票據Ⅱ【98司法官第2題】 ‧1-1-16
題型 1-2-5 法人之簽名Ⅰ【85政大財法組第2題第1小題】 ‧1-1-18
題型 1-2-6 法人之簽名Ⅱ【106司法官第3題】 ‧1-1-19
題型 1-2-7 共同簽名之效力Ⅰ【99中正財法組第2題第1小題】 ‧1-1-24
題型 1-2-8 共同簽名之效力Ⅱ【102司法官第4題】 ‧1-1-27
題型 1-2-9 票據獨立性—偽造【94台大丙組第2題】 ‧1-1-29
題型 1-2-10 票據獨立性—法理【93司法官第2題】 ‧1-1-30
第三節 實質要件 ‧1-1-32
題型 1-3-1 權利能力之欠缺【100律師第4題第3小題】 ‧1-1-32
題型 1-3-2 行為能力之瑕疵Ⅰ【103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1-1-34
題型 1-3-3 行為能力之瑕疵Ⅱ【103律師第4題第1小題】 ‧1-1-36
題型 1-3-4 行為能力之瑕疵Ⅲ
【87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2小題】 ‧1-1-38
題型 1-3-5 意思表示不自由—脅迫Ⅰ
【95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1-1-40
題型 1-3-6 意思表示不自由—脅迫Ⅱ
【102地特三等法制第4題】 ‧1-1-42
題型 1-3-7 票據要件判斷基準時點【96政大財法組第3題】 ‧1-1-44
第四節 交付要件 ‧1-1-46
題型 1-4-1 票據行為之性質【89律師第2題第1小題】 ‧1-1-46

Chapter 2 代理
題型 2-1 票據代理—公司型【97成大乙組第1題】 ‧1-2-3
題型 2-2 代理與代行之區別【99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1-2-6
題型 2-3 公司之代表及代理【101司法官第4題第1小題】 ‧1-2-8

Chapter 3 票據之善意取得(兼論權利外觀理論)
題型 3-1 善意取得與權利外觀理論【107司法官第4題】 ‧1-3-3
題型 3-2 善意取得【92律師第1題】 ‧1-3-6
題型 3-3 善意取得—對價不相當
【99司法官第2題第1、3小題】 ‧1-3-8

Chapter 4 票據之瑕疵
題型 4-1 偽造人責任【97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2題】 ‧1-4-3
題型 4-2 改寫與變造之區別Ⅰ【104台大丙、辛組第3題】 ‧1-4-6
題型 4-3 改寫與變造之區別Ⅱ【104政大財法組第2題】 ‧1-4-9
題型 4-4 金額之改寫【93司法官第2題】 ‧1-4-11
題型 4-5 票據之變造【102律師第4題第2小題】 ‧1-4-13
題型 4-6 塗銷背書之效力Ⅰ【88司法官第2題】 ‧1-4-15
題型 4-7 塗銷背書之效力Ⅱ【94台大丙組第2題】 ‧1-4-17

Chapter 5 票據關係之抗辯
題型 5-1 原因關係之抗辯Ⅰ【94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1-5-3
題型 5-2 原因關係之抗辯Ⅱ
【105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2題】 ‧1-5-5
題型 5-3 原因關係之抗辯Ⅲ【105台大丙、辛組第3題】 ‧1-5-7
題型 5-4 抗辯之切斷【97司法官第2題第3小題】 ‧1-5-9
題型 5-5 以票據清償借款之性質
【100台大丙組第2題第1小題】 ‧1-5-11
題型 5-6 原因關係違反善良風俗【102台大丙、辛組第2題】 ‧1-5-12
題型 5-7 惡意抗辯【99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1-5-14
題型 5-8 惡意之內涵【91律師第2題】 ‧1-5-16
題型 5-9 票據之贈與【101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2小題】 ‧1-5-18

Chapter 6 票據之時效及利益償還請求權
題型 6-1 時效中斷之適用【92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1-6-3
題型 6-2 利益償還請求權Ⅰ【102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1-6-5
題型 6-3 利益償還請求權Ⅱ
【10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2小題】 ‧1-6-9
題型 6-4 判決確定時效之計算【95北大民法組第1題】 ‧1-6-10

Chapter 7 票據之喪失及救濟
題型 7-1 喪失票據之救濟程序【103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1-7-2
題型 7-2 票據喪失與善意取得【101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1-7-4

各論 VOLUME 2

Chapter 1 匯票
第一節 背書 ‧2-1-2
壹‧背書之種類與效力 ‧2-1-2
題型 1-1-1 背書之種類及效力【89第1次司法官第2題】 ‧2-1-4
題型 1-1-2 空白背書【97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2-1-5
題型 1-1-3 背書附條件Ⅰ【94台大丙組第2題】 ‧2-1-6
題型 1-1-4 背書附條件Ⅱ【98政大財法組第3題】 ‧2-1-8
題型 1-1-5 收件專用【95北大民法組第1題】 ‧2-1-11
貳‧背書之連續 ‧2-1-12
題型 1-1-6 背書連續之判斷【83律師第2題】 ‧2-1-14
題型 1-1-7 背書連續—尋找信用較佳之人背書
【99律師第2題】 ‧2-1-16
參‧禁止背書轉讓 ‧2-1-18
題型 1-1-8 禁止背書轉讓之效果【93政大財法組第4題】 ‧2-1-20
Try again 【94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2-1-21
題型 1-1-9 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
【84司法官第2題第1、4小題】 ‧2-1-21
題型 1-1-10 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Ⅰ【91司法官第2題】 ‧2-1-23
題型 1-1-11 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Ⅱ
【101司法官第4題第2小題】 ‧2-1-25
題型 1-1-12 發票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位置
【99司律預試第3題第1小題】 ‧2-1-26
題型 1-1-13 背書人禁止背書轉讓記載之位置
【102司法官第4題】 ‧2-1-28
題型 1-1-14 記載人塗銷禁止背書轉讓【100司法官第4題】 ‧2-1-30
題型 1-1-15 非記載人塗銷禁止背書轉讓 【88司法官第2題】 ‧2-1-33
肆‧回頭背書 ‧2-1-34
題型 1-1-16 回頭背書之判斷【96司法官第2題】 ‧2-1-35
題型 1-1-17 回頭背書之效力Ⅰ【93律師第1題】 ‧2-1-38
題型 1-1-18 回頭背書之效力Ⅱ【101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2-1-39
伍‧委任取款背書 ‧2-1-40
題型 1-1-19 委任取款背書之效力【98北大第2題】 ‧2-1-40
題型 1-1-20 禁止背書轉讓得否委任取款背書Ⅰ【96律師第2題】 ‧2-1-42
題型 1-1-21 禁止背書轉讓得否委任取款背書Ⅱ
【105司法官第4題】 ‧2-1-43
題型 1-1-22 禁止委任取款背書之合法性
【99司律預試第3題第2、3小題】 ‧2-1-46
題型 1-1-23 期後委任取款背書Ⅰ【95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2-1-48
題型 1-1-24 期後委任取款背書Ⅱ【99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2-1-50
陸‧期後背書 ‧2-1-51
題型 1-1-25 支票期後背書Ⅰ【104司法官第4題】 ‧2-1-51
題型 1-1-26 支票期後背書Ⅱ【75司法官第2題】 ‧2-1-55
題型 1-1-27 期後背書之效力【106政大第1題】 ‧2-1-57
柒‧隱存保證背書 ‧2-1-59
題型 1-1-28 隱存保證背書—背書【90律師第2題】 ‧2-1-59
題型 1-1-29 隱存保證背書—保證
【101司法官第4題第3小題】 ‧2-1-61
題型 1-1-30 隱存保證背書—背書作保【82司法官第2題】 ‧2-1-63
題型 1-1-31 公司以背書隱存保證【76律師第1題第2小題】 ‧2-1-64
第二節 承兌 ‧2-1-67
題型 1-2-1 承兌之概念【83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2-1-67
題型 1-2-2 承兌人責任【104調查三等法律實務組第2題】 ‧2-1-68
題型 1-2-3 拒絕承兌【100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 ‧2-1-70
題型 1-2-4 附條件承兌【92中正民法組第1題】 ‧2-1-72
第三節 參加承兌 ‧2-1-74
第四節 保證 ‧2-1-75
題型 1-4-1 保證人責任【98律師第2題】 ‧2-1-75
題型 1-4-2 公司為保證【88律師第1題】 ‧2-1-78
題型 1-4-3 支票上保證【92律師第1題】 ‧2-1-79
題型 1-4-4 票據獨立性—保證Ⅰ【103律師第4題第2小題】 ‧2-1-81
題型 1-4-5 票據獨立性—保證Ⅱ
【89第2次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2-1-83
題型 1-4-6 保證之功能【107政大財經法組第3題第1小題】 ‧2-1-84
第五節 付款 ‧2-1-86
題型 1-5-1 到期日之計算【106台大第2題】 ‧2-1-87
題型 1-5-2 付款提示期間【98司法官第2題】 ‧2-1-89
題型 1-5-3 付款提示期間—檢察官扣押【77司法官第2題】 ‧2-1-90
題型 1-5-4 付款人之審查義務—簽名之真偽
【96輔大民商法組第4題】 ‧2-1-92
題型 1-5-5 付款人之審查義務—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100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2-1-93
第六節 追索權 ‧2-1-96
題型 1-6-1 對本票發票人之追索【98律師第2題】 ‧2-1-96
題型 1-6-2 倒填到期日與追索權【103律師第4題第2小題】 ‧2-1-99
題型 1-6-3 再追索【101律師第4題】 ‧2-1-101

Chapter 2 本票
第一節 本票之發票 ‧2-2-2
第二節 本票之見票 ‧2-2-4
題型 2-2-1 見票提示期限Ⅰ【100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1小題】 ‧2-2-4
題型 2-2-2 見票提示期限Ⅱ【101政大財法組第3題第1小題】 ‧2-2-6
第三節 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 ‧2-2-8
題型 2-3-1 本票裁定之要件【99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2-2-10
題型 2-3-2 本票裁定之審查【97北大財法組第2題】 ‧2-2-11
題型 2-3-3 本票裁定之評析【107台大丙、辛組第2題】 ‧2-2-14
第四節 甲存本票 ‧2-2-17
題型 2-4-1 甲存本票與支票之比較【86律師第2題】 ‧2-2-18
Try again 【94北大財法組第2題】 ‧2-2-19
題型 2-4-2 甲存本票之效力【98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1小題】 ‧2-2-19

Chapter 3 支票
第一節 支票之付款提示及追索 ‧2-3-2
題型 3-1-1 委託證券之性質Ⅰ【94司法官第2題第1小題】 ‧2-3-2
題型 3-1-2 委託證券之性質Ⅱ【100台大丙組第2題第2小題】 ‧2-3-5
題型 3-1-3 支票之性質及功能【105政大財法組第1題】 ‧2-3-6
題型 3-1-4 中斷時效【92司法官第2題第2小題】 ‧2-3-10
題型 3-1-5 付款期間之計算Ⅰ【92台大丙組第2題第1小題】 ‧2-3-12
題型 3-1-6 付款期間之計算Ⅱ【101台大丙、辛組第2題】 ‧2-3-14
題型 3-1-7 支票發票人責任【104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2-3-16
第二節 付款委託 ‧2-3-18
題型 3-2-1 撤銷付款委託【102律師第4題第3、4小題】 ‧2-3-18
題型 3-2-2 提示期間內撤銷付款委託
【100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2小題】 ‧2-3-20
題型 3-2-3 遠期支票之撤銷付款委託【97律師第2題】 ‧2-3-21
第三節 遠期支票 ‧2-3-23
題型 3-3-1 遠期支票Ⅰ【87律師第2題】 ‧2-3-23
題型 3-3-2 遠期支票Ⅱ【10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第1、3小題】 ‧2-3-25
第四節 保付支票 ‧2-3-27
第五節 平行線支票 ‧2-3-28
題型 3-5-1 平行線支票【92台大丙組第2題第2小題】 ‧2-3-28
第六節 執票人之直接訴權 ‧2-3-30
題型 3-6-1 直接訴權【92司法官第2題第3小題】 ‧2-3-31
題型 3-6-2 支票綜合題【89台大丙組第2題】 ‧2-3-33
 
 

五版序

  考試跟人生一樣,沿路上充滿變化,沒有往下走不知道結果會如何。筆者曾經因為英文太爛差點沒有研究所念,但卻進了以英美法聞名的東吳大學,現在更誤打誤撞成為全台灣英文最囧的非訟律師。在此用這個奇怪的例子勉勵各位考生,祝大家金榜題名,謝謝。

吾猛龍
2018.11.11 於台北101⋯⋯附近的事務所
 

詳細資料

  • ISBN:9789862959121
  • 叢書系列:
  • 規格:平裝 / 304頁 / 17 x 23 cm / 普通級 / 單色印刷 / 5版
  • 出版地:台灣
  • 本書分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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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連載

第一節  背書

壹‧背書之種類與效力

背書行為係指票據執票人以轉讓票據上權利或其他目的所為之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其依方式分為記名背書與空白背書。若要適用及享有票據法舉證責任上的優惠,前提是必須依據票據法所規定的方式轉讓及流通票據,票據法規定記名票據須背書加交付轉讓之、無記名票據得僅依交付轉讓。

背書的效力可以區分為權利移轉、權利擔保、權利證明三種,只要掌握背書的三大效力,其實就可以大概掌握不同背書種類的內容及差異性。另外背書還有兩種特性分別是單純性及不可分性,雖然不難但考試時容易以小爭點的方式出現,請讀者亦須注意之。

貳‧背書之連續

背書之連續可分為判斷及效力兩個部分來討論,也是考試的重點,測驗考生能否判斷背書連續與否、以及其分別之效果為何。

在判斷記名票據的部分較無爭議,除第一背書人為受款人外,其餘背書人皆為前一背書之被背書人,依次銜接至最後之執票人。即自受款人至執票人,形式上相連續而不中斷。

惟於無記名票據的判斷則有爭議,實務方面,最高法院68 年台上字第1939號判例認為無記名票據的受款人若為嗣後填上,且其並非發票時受讓票據的執票人時,則不能因該受款人未在票據背書而認此票據背書不連續;學說則認為因未記載受款人,故應自第一背書人至最後之執票人,形式上是否相連續而判斷。李欽賢老師則認為,背書連續的立法目的在於確定票據上每個人都是真正受讓票據權利的權利人,使執票人可以迅速判斷,滿足此規定後賦予資格授與力,證明其權利之存在,故應嚴格認定背書連續的判斷,以免失其立法本旨。

效力的部分,票據法第37 條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證明其權利。實務見解認為背書連續為行使票據權利的要件之一,故背書不連續將導致不得行使票據權利、亦無追索權。學說通說則認為背書不連續時僅是無權利證明的效力,由執票人應負舉證責任證明其票據權利之取得即可。

參‧禁止背書轉讓

所謂禁止背書轉讓,係發票人或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禁止轉讓票據權利者。依票據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禁止背書轉讓僅發生於依背書轉讓之記名票據,若為無記名票據,因得以交付而轉讓,雖為禁止背書轉讓之記載,實際亦不發生作用。
 

 

 

 

文|小梅媽媽 小丁樓上的鄰居也是一位寶媽,兩家孩子差不多大,兩位寶媽也比較有共同話題,於是樓上的寶媽就經常帶著孩子來小丁家裡閒聊,這天,樓上的鄰居帶孩子來小丁家的時候還帶了一本識字書,顯然是想要教孩子識字,小丁問她:「這麼早就教孩子識字嗎?會不會太早了?」 鄰居不以為意的說:「不早啦,都2歲多了,該識字了,我朋友的孩子也是在2歲多的時候識字的,現在上幼兒園可聰明了。」鄰居看小丁還在猶豫,又說了幾句:「現在不是流行開發孩子智力嘛,識字也是開發智力的一種手段,我看那些神童,都是很早就識字的,咱也不能落後啊。」 ... 小丁聽了很心動了,但是又覺得孩子現在識字確實是太早了一點,於是婉拒了鄰居一起教孩子識字的建議,過後小丁想起來,又覺得鄰居說的不無道理,說不定孩子真的是越早識字越聰明呢,不知道該怎麼辦,小丁開始糾結起來。 很多家長對孩子寄予厚望,希望孩子越聰明越好,孩子沒出生的時候就給孩子早教,孩子出生了就先教孩子識字讀書,再大一點就要送教育機構了,但是就孩子識字這一點來說,越早識字真的對孩子好嗎? ... 關於孩子識字,家長容易陷入的幾個誤區 1、把識字當成開發孩子智力的手段 識字能力≠智力水品。很多家長想的比較簡單,認為識字能夠開發孩子的智力,孩子識字越多,智力水平就越高,其實這兩者的關係並不大。 識字能力跟記憶力有關,孩子的記憶力越好,能記住的東西就越多,識字本身就是一個反覆重複的事情,重讀記憶的次數多了,就能記到腦海中,但是智力是不一樣的,智力水品大多是天生的,指的是孩子在很多事情上面都能夠有出色的表現,而記憶力則只能幫助孩子在某些方面占據優勢,兩者從本質上是不同的。 ... 2、孩子越早識字越聰明 有很多家長可能會問,孩子越早識字會越聰明嗎?我們對於聰明的理解,是能夠快速的理解問題並能夠迅速的找到解決方案,這裡面涉及到一個問題就是理解,只有理解了問題,才能繼續接下來的步驟。 孩子識字,只是認識並記住了這個字,充其量還能理解字的意思,但是這跟聰明所要求的理解能力不在一個水平線上,因此孩子識字越多,並不能代表孩子越聰明,2歲學會識字的孩子可能跟4歲學會識字的孩子一樣聰明。 對於孩子什麼時候識字,家長們要多方了解,從各個角度來判斷自己的孩子應該什麼時候學會識字,切勿操之過急。 ... 家長如何正確看待孩子的識字 1、尊重孩子的智力發展規律 孩子的學習是有規律的,孩子還小的時候,智力發育還不完全,讓孩子學習一些與年齡不相符的知識很容易挫傷孩子的學習興趣,孩子小時候就不喜歡學習了,成長的過程中就很難獲得好成績。 除此之外,孩子較早識字,可能會對其他能力的發展產生影響,例如運動能力,動手能力等,孩子花費較多的時間和精力在識字上面,就會忽略其他能力的發展,得不償失。 ... 2、學齡前兒童先以圖畫為主 孩子的思維和認知能力較弱,而字體則較為抽像,學習的時候應該先讓孩子接觸以圖畫為主的教材,慢慢的過渡到文字教材。 通過看圖畫,可以讓孩子對生活中常見的事物有一個大體的了解,腦海中逐漸形成關於這個事物的具體形象,之後再讓孩子識字,孩子更容易將字體與腦海中的物體形象吻合起來,形成正確的認知。 父母可以給孩子準備多種類型的書籍,不同方面的知識都可以讓孩子涉獵一點,尤其是科技類和藝術類書籍,前者可以增加孩子的科學敏感度,後者可以啟發孩子的藝術靈感,讓孩子的智慧和情感都更加豐富。 ... 3、學齡前的培育比識字更重要 給孩子更多塗塗畫畫的機會 比起識字和閱讀,塗塗畫畫更容易讓學齡前的孩子表達自己的想法。這個時候的孩子想法是沒有特定的刻板模樣,而是奇奇怪怪各種各樣,很多是無法通過他們現階段所掌握的語言和文字去表達的。所以可以給孩子彩筆和紙張,或者是畫板,讓孩子通過圖畫簡單的圖案,來表達自己的想法,有助於拓展孩子的想像空間。 日常遊戲開發動手能力 孩子的大腦是在逐漸完善的,日常生活中父母可以給孩子準備一些需要動手的玩具,例如積木、拼圖、拼插玩具等,在孩子動手的時候,可以有效促進左右大腦的發育,讓孩子變得更聰明。 ... 適當的戶外活動 孩子極具好奇心和冒險精神,只在屋子裡活動很難滿足他們的好奇心理,父母可以帶孩子去野外走一走,去公園玩一玩,讓孩子適當的接觸大自然,對世界有一個更全面更充分的認識,讓自然帶領孩子更好的成長。 想要讓孩子識字,還是要根據孩子的成長規律來判斷,過早的讓孩子識字,並不一定對孩子的成長有促進作用,先對孩子進行學前教育,再讓孩子學習更多,有條理的安排孩子的學習,才是最好的方式。 ... 我是小梅媽媽,一枚90後寶媽,和你分享更多的育兒知識和過程,也希望這些能幫助每個有需要的寶媽,願每個寶貝都能更好的成長,更有育兒知識請關注我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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